苏州市吴江区存志外国语学校章程
日期:2023-02-24 14:41:00  浏览量:3737

苏州市吴江区存志外国语学校章程

第一章  总 则

第一条     本单位的名称是苏州市吴江区存志外国语学校。

第二条     本单位的性质是非营利性教育服务的民办学校。

第三条     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、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信守职业道德、提供诚信服务,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保证教育质量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以办一个让学生满意、家长放心、社会推崇、政府认同的新型民办学校为宗旨。

第四条     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
第五条     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;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苏州市吴江区教育局。

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。

第六条     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流虹路757号。

第七条     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
 

第二章 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
第八条     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上海爱立诚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。

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
(二)推荐理事和监事;

(三)有权查阅理事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;

(四)审核学校的年度计划;

(五)指派专人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学校的经营开展考评;

(六)召开举办人会议。

第九条     本单位开办资金:人民币伍佰万元;出资者:上海爱立诚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,金额:人民币伍佰万元。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(享有)任何财产权利。

第十条     本单位的业务范围:全日制民办小学初中。

 

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

第十一条  本单位设理事会,其成员为9人。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。

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、校长、党组织负责人、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,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。

理事每届任期3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第十二条  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制定发展规划,批准年度工作计划;

(三)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筹集办学经费

(四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

(五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(六)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和其提名的副职,以及财务负责人;

(七)罢免、增补理事;

(八)内部机构的设置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

(十一)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三条  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

(一)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

(二)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
第十四条  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1名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
第十五条  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
第十六条  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
第十七条  理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。理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
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
(一)变更举办者;

(二)聘任、解聘校长;

(三)修改学校章程;

(四)制定发展规划;

(五)审核预算、决算;

(六)学校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(七)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
 

第十八条  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
第十九条  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
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二十条  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

(二)实施发展规划,拟订年度工作计划、财务预算;

(三)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

(四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;

(五)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;

(六)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,实施奖惩;

(七)组织教育教学、科学研究活动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;

(八)理事会的其他授权。

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
第二十一条  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,其成员为3人。

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第二十二条   监事在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党的基层组织代表、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。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。

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、校长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二十三条  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检查本单位财务;

(二)对本单位理事、校长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
(三)当本单位理事、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。

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
第二十四条   监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。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,方为有效。

 

 

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

第二十五条  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卫龙祥。

第二十六条 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二)有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;

(三)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;

(四)因卖淫、嫖娼、吸毒、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;

(五)因虐待、性骚扰、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;

(六)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的行为;

(七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(八)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;

(九)非中国内地居民;

(十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
 

第五章 党的建设

第二十七条  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。

第二十八条   建立中共苏州市吴江区存志外国语学校支部委员会(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),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,加强党的建设。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苏州市吴江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。

第二十九条   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,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,领导本单位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等群团工作,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,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。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、为人民服务,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
第三十条  本单位变更、撤并或注销,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;本单位换届选举时,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。

 

第三十一条  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,设立党务部门,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,从事党的组织、宣传、纪检等方面工作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,严格党的组织生活,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,从严教育管理党员,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,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,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。落实党建经费、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, 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。

第三十二条   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、副书记0名。书记由选举产生。

第三十三条  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、管理层“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”,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、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,党员校长、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。

第三十四条  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。涉及党的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, 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;涉及学校发展规划、重要改革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,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,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;涉及教师引进、课程建设、教材选用、学术活动、对外交流等事项, 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。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理事会、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,以及学校党委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;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,定期组织党员、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。

第三十五条   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,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,抓好学生德育工作,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,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,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。重视师德师风建设,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。

 

第六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
第三十六条   本单位经费来源:

(一)开办资金;

(二)政府资助;

(三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
(四)利息;

(五)捐赠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七条   本单位的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
第三十八条  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,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。

第三十九条   执行国家规定的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执行《苏州市吴江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细则(试行)》、《苏州市吴江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》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四十条  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一条  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时,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本单位按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。

第四十二条   本单位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四十三条   本单位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

第四十四条   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办学范围招收学生,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,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。

第四十五条   本单位将依法治校,规范办学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全面实施素质教育,贯彻执行《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(试行)》、《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》、“双减”、“五项管理”等法规,以办一所让学生喜爱、家长满意、社会推崇、政府认同的民办学校为宗旨,坚持“以爱育人,以诚立校”为办学方向。

第四十六条   落实“五育赋能”课程体系。完善“三融五立”, “融合、 融通 、融化 ”、“立德树人, 立志启人,立体健人,立美化人,立劳成人”的“融立育人”体系。把五育赋能融入思想道德教育、文化知识教育、社会实践教育的各环节。弘扬“冰镐”珠峰攀登精神。

第四十七条   坚持立德树人,完善德育体系。坚持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,行为规范养成教育为重点,生命教育为切入点,习惯教育、自信教育、责任教育、礼仪教育、感恩教育、心理健康教育、生涯规划教育等为着力点,培养学生有朝气、有爱心,健康活泼、乐观自信的优秀思想品德。

第四十八条   真抓实干,努力提高教学质量。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,是教师的价值所在,培养教师树立现代教育理念, 加强课堂教学改革,改变传统课堂教学模式课效率。探索“融立课堂教学模式”,深化“融立育人”课程教学改革和研究,提高课堂教学效益。

第四十九条   坚持分层走班教学管理。“分层走班”是我校一个教学特色,有利于因材施教。使每个孩子找自己的“最近发展区”,“跳一跳摘桃子”有效提高教学质量。

第五十条  继续推进“互联网+”,通过极课大数据系统,使教师、学生、家长能及时了解学习情况,有助于教师对学生的精准辅导,精准教学,更有效提高教学质量。

第五十一条   开发校本课程,创建学校品牌。学校在保证国家课程高质量实施的前提下,要努力开发校本课程,为满足学生和谐、全面、健康发展,提供丰富的课程菜单。逐步形成品牌课程,凝炼学校办学特色。

第五十二条  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,学校以“学生喜爱、家长满意、业绩优良、学校认可”为教师发展的目标。提高教师对学校的忠诚度,“爱校、爱生、爱同事;在行、在岗、在状态”。不断提升教师的职业道德,精神追求,专业发展,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。打造一支队伍稳定、教学氛围和谐、可持续发展的教师队伍。

第五十三条   加强家校沟通,发挥家校合力。通过家长会、家访、班级微信qq群等方式,积极宣传学校的教育理念和德育主题,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,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。同时,广泛听取家长对学校、班级管理、教育教学的建议,积极交流,及时调整,促使学校更全面地育人,学生更全面地发展。

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

第五十四条   本章程的修改,须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备案,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备案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,修订完的章程应向社会公示。

 

第九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
第五十五条  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
(一)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,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;

(二)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;

(三)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。

第五十六条   本单位终止,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及教职工,并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五十七条  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清算工作的顺序:

(一)应退受教育者学费、杂费和其他费用;

(二)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;

(三)偿还本单位债务;

(四)处理剩余财产;

(五)开展清算审计;

(六)撰写清算报告。

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八条   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,用于发展与本单位宗旨相关的事业。 剩余财产的处理:

(一)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;

(二)办理税务注销、银行销户等手续,结清税款、利息;

(三)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。

第五十九条  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
第六十条  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
 

第十章  

第六十一条   本章程经2022829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六十二条 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
第六十三条  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苏州市吴江区存志外国语学校(盖章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2022829

本站不良内容举报|信箱:54509814@163.com|举报电话:0512-62311333(注:该举报电话为网站所属单位的举报电话) 版权所有 ©吴江存志外国语学校.育英网站(2020版)|地址: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流虹路757号|总机:0512-62311333

苏ICP备2022047387号